关于印发《学生创先争优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
日期:2020-01-04 09:08:17  发布人:机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浏览量:797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文件

 

 

 

 

重人科〔2019211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创先争优评选办法(修订)》的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风、班风和室风建设,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学校修订了《学生创先争优评选办法》,并经2019123日院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20191213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学生创先争优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风、班风和室风建设,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评选项目: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先进班集体

(四)文明寝室

(五)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六)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七)文艺活动先进个人

(八)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

(九)自立自强先进个人

(十)创新创业先进个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先进个人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二)恶意拖欠学费的;

(三)酗酒肇事的;

(四)自行校外租房居住的;

(五)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试成绩不及格的;

(六)当学年度有补考(重修)科目(任选课和辅修专业课程除外)的,取消参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资格;

(七)未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

(八)所在寝室被评为脏、乱、差寝室超过2次的。

 

第二章  三好学生

第五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及比例:

(一)评选条件

1. 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2. 遵纪守法,团结同学,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3.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学术创新等活动,有较强的运用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4. 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班排名前20%

5. 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以上或体育素质4分及以上。

(二)评选比例

按参评学生人数的5%评选。

 

第三章  优秀学生干部

第六条  学生干部指在党团组织和学生系统担任党、团支委和班委(含寝室长)及以上工作的学生,以及经学校有关部门、各二级学院(部)批准的学生自我管理、勤工助学、学生社团等组织中负责某方面工作(当学年一学期以上)的学生。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及比例:

(一)评选条件

1. 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质,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正确处理工作和学习的关系;

2. 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能大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

3. 承担社会工作和为同学服务,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切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工作成绩突出;

4. 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班排名前30%;

5. 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以上或体育素质4分及以上。

(二)评选比例

按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选。

 

第四章  先进班集体

第八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及比例:

(一)评选条件

1. 班团干部团结和谐,密切配合,学生干部密切联系群众,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到表率作用;

2. 班级在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建设和班级特色活动等方面成效显著;

3. 有积极向上、团结友爱、遵纪守法、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有刻苦钻研、勤学好问、严谨求实、勇于创新的优良学风,全班同学互帮互学,各科学习成绩在同年级中表现突出或进步显著;

4. 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成绩突出;

5. 班级成员积极参加校园安全文明建设,具有良好的安全文明行为表现;

6. 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班级成员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率90%以上;

7. 大一班级早操出勤率良好,班级成员没有无故不参加早操的情况;

8. 全班同学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的人数达95%以上9.当学年全班同学无任何违法、违纪(酗酒、自行校外租房居住等)和受到处分的现象;

10. 班级学生寝室在月度文明寝室评比中表现突出且无脏、乱、差情形。

(二)评选比例

按参评学生班数的10%评选。

 

第五章  文明寝室

第九条  文明寝室评选条件及比例:

(一)评选条件

1. 寝室有较为健全的安全、卫生、作息等制度与措施,执行效果良好,在学校各级检查评比中成绩突出;

2. 寝室整洁卫生,文化气氛浓厚,室长带头表率作用好,成员相处和睦;

3. 学习风气浓厚,成员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当学年无补考(必修课);

4. 寝室成员具有良好的安全、卫生、文明习惯,在班风学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寝室特色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

5. 寝室成员模范遵守学校住宿管理各项规定,无任何违法、违纪(酗酒、违章用电、通宵上网、自行校外租房居住等)和受处分现象;

6. 全室成员均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无拖欠学费、住宿费学生;

7. 大一学生寝室早操出勤率良好,寝室成员没有无故不参加早操情况;

8. 当学年在学校开展的月度文明寝室评选活动中获评1次及以上,且无脏、乱、差情形。

(二)评选比例

按参评学生寝室数10%评选。

 

第六章  其他先进个人

第十条  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比例:

(一)评选条件

1. 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在校园文明建设、班风学风建设、道德诚信建设和助学助残志愿者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

2. 所在班级、寝室(或其他学生团体组织)具有良好的风气(班风、室风等),且个人表现突出;

3. 在预防和抗击疫情、抗洪抢险、地震和其他救援救险等非常时期,在维护社会秩序、见义勇为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等方面,表现突出;

4. 学习努力,成绩优良,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班排名前50%

5. 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评选比例

按参评学生人数的4%评选。

第十一条  体育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比例:

(一)评选条件

1. 积极组织体育活动,表现突出;或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种体育活动,在校级及以上的体育比赛中获得奖励;

2. 学习努力,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班排名前50%。

(二)评选比例

按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选。

第十二条  文艺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的比例:

(一)评选条件

1. 积极组织文艺活动,表现突出;或具有一定的文艺表演才能,在校级及以上的文艺比赛中获得奖励;

2. 勤奋学习,综合素质测评在本班排名前50%。

(二)评选比例

按参评学生人数的2%评选。

第十三条  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比例:

(一)评选条件

1 已注册成为在册志愿者;

2. 在各级部门、政府和学生自发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或在社会公益、社区服务和校园文明建设中,乐于奉献,并取得突出成绩;

3. 勤奋学习,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班排名前50%。

(二)评选比例

按参评学生人数的4%评选。

第十四条  自立自强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比例:

(一)评选条件

1. 在家庭经济困难、或身体残疾、或遇到重大伤害或困难等情况之一或多种困难情况下,顽强拼搏,自强不息,表现突出;

2. 勤奋好学,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班排名前50%;

3. 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评选比例

按参评学生人数的4%评选。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比例:

(一)评选条件

1. 积极参加各种科技学术创新和艺术创造活动,表现突出;

2. 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并获校级及以上奖励;

3. 负责的项目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等专利;

4. 积极参加创新创业类比赛,表现突出;(非学校官方组织的比赛,比赛结束后须在创新创业学院备案)

5. 积极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创办企业半年以上,并担任企业法人或核心股份成员;负责的项目入驻各类众创空间、孵化器,并正常运行半年以上;(创办企业地址及孵化地点不在学校的须在创新创业学院备案)

6. 积极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遴选,并确定为校级及以上立项。

7. 勤奋学习,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班排名前50%。

(二)评选比例

按参评学生人数的2%评选。

 

第七章  评选程序和要求

第十六条  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程序与要求:

(一)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定在每年9-10月;

(二)在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由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和集体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确定初步推荐名单;

(三)经各二级学院(部)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以组织名义填写相应的推荐审批表,并将分类汇总的推荐名单及审批表报送学生工作与就业处;

(四)经学生工作与就业处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五)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评选程序,严格标准,宁缺毋滥。

 

第八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凡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学生,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全校通报表扬,相关材料载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对获得先进集体的班级和寝室,学校颁发奖状。

 

第九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9123日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人科〔2016152号《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创先争优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与就业处解释。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1213日印发 

 

 

 

 


核发:0 点击数:797 收藏本页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机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版权所有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机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电话:023-42465203 邮编:40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