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人科〔2022〕63号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关于给予胡娇等4人行政处分的决定
胡娇,女,汉族,1990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2017年2月到校工作,现任外国语学院专任教师。
夏迎舟,男,汉族,1990年5月出生,群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2017年5月到校工作,现任计算机工程学院实验员。
张艺露,女,汉族,1996年10月出生,群众,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2021年7月到校工作,现任管理学院专任教师。
保阳,男,汉族,1993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学士学位,2017年3月到校工作,现任管理学院院长助理。
经查实,4月27日,胡娇在未履行离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乘坐飞机到达浙江宁波(已被重庆疾控中心公布为“重点地区”),到达宁波后,未在学校每日的健康打卡中如实填写行程轨迹。5月3日,学校要求教师提交行程码,该教师提交的行程码有涂改,且显示其未离渝。5月5日,该教师返渝后在渝进行了核酸检测,取得阴性检测结果后自驾返校上课。5月7日晚,该教师接到合川区草街街道防疫人员信息排查电话时,自称自己系学校周边商贩,非学校教职工。5月9日,学校收到草街大数据排查信息表,经排查,胡娇为我校外国语学院教师,离渝情况属实。
经查实,5月1日,夏迎舟在得知出渝申请未获批后,仍然私自离渝前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非重庆疾控中心公布的“重点地区”),到达岳池后,未在学校每日健康打卡中如实填写行程轨迹。5月3日,学校要求教师提交行程码,该教师提交的行程码有涂改,且显示其未离渝。5月3日该教师返渝后,完成核酸检测一次。5月12日,学校收到草街大数据排查信息表,经排查,夏迎舟离渝情况属实。
经查实,4月29日,张艺露在得知出渝申请未获批后,私自离渝前往四川省广安华蓥市(非重庆疾控中心公布的“重点地区”),且未在学校每日健康打卡中如实填写行程轨迹。5月2日该教师返渝后,以“接触市外来渝人员”为理由申请了线上教学,并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完成了三天两检及7天自我健康管理。5月3日,学校要求教师提交行程码,该教师提交了未出渝手机号码的行程码,有意隐瞒了该行程。5月12日,经学校大数据排查,确认其离渝事实。
经查实,4月29日,保阳在得知本院教师张艺露出渝申请未获批后,当即通知了张艺露,但该教师当时已抵达广安华蓥市。事后,保阳提醒该教师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完成三天两检及7天自我健康管理,但未将该教师未获批离渝情况反馈学院及学校。直至5月11日,学校全面排查到达或途径广安市人员,才将此事上报。
胡娇在疫情防控期间,私自前往疫情防控“重点地区”,谎报瞒报行程;夏迎舟、张艺露2人在请假未获批情况下,仍私自离渝,谎报瞒报行程;保阳身为疫情防控管理干部,为离渝教师隐瞒行程。以上人员思想意识松懈,防控意识淡薄,其行为与重庆市教委和学校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相悖,给学校疫情常态化防控管理增加了难度,扩大了学校疫情防控的风险,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严肃纪律,强化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意识,教育本人及广大教职工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规范自身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149号)《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明疫情防控有关纪律要求的通知》(重人科办〔2022〕23号)和《关于印发<教职员工处分条例(修订)>的通知》(重人科〔2016〕274号)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胡娇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保阳、夏迎舟、张艺露警告处分。
被处分教师对本处分决定若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2022年5月23日
主送: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抄送:胡娇、夏迎舟、张艺露、保阳。 |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5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