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日期:2020-07-16 00:00:00  发布人:机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浏览量:276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为鼓励学校大学生参军入伍,规范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学校对《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2020713日校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2020715       

(此件依申请公开)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学校大学生(含应届毕业生,下同)参军入伍,规范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是指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站。

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审定征兵工作计划,检查指导征兵工作的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征兵工作。其组织机构如下:

  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副组长:分管武装保卫、教学工作校领导;

  员:学生工作与就业处、保卫处、宣传部、教务处、招生工作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与就业处,由学生工作与就业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学校征兵工作站接受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具体负责执行上级部门及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其组织机构如下:

  长:学生工作与就业处处长(兼);

副站长:保卫处处长(兼);

  员:学生工作与就业处、保卫处、宣传部、教务处、招生工作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处、人文医院选派具体人员,及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分管领导。

 

第三章  征集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征集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征集年龄为18-22周岁,毕业生可放宽至24周岁。

第五条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

第六条  公民应征入伍要符合《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基本条件:

1. 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

2. 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

3. 视力: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的,眼底检查正常,除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外,合格。其中:坦克乘员、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特种作战部队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第四章  入伍程序

第七条  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从2020年开始施行“一年两征”,一般上半年报名时间为:1月中旬至2月中旬(男女兵同时进行),下半年报名时间为4月上旬(女兵为6月下旬)至8月中旬,有应征意愿的学生在征兵工作启动后,在全国征兵网(网址:http//www.gfbzb.gov.cn)报名。

第八条  征兵工作站协助合川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开展体检和政审工作;经体检、政审且其他条件符合征集要求的学生,经合川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入伍;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持兵役机关出具的应征入伍证明办理保留学籍、学费补偿、代偿手续。

 

第五章  优抚政策及奖惩

第九条  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四个优先”政策,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考学升学优惠、就业服务等政策。大学生义务兵在享受普通青年参军入伍待遇的基础上,还同时享受地方政府给予的5000元一次性奖励,到新疆、西藏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一次性额外奖励5000元(具体政策根据当年地方政府标准为准)。

第十条  退役复学学生可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相关课程记良好及以上成绩并获得学分。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含当年入学新生)应征入伍的,退役复学后可根据个人爱好、特长申请转专业,符合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的,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优先转入我校其他专业学习。专科学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义务兵役奖”,应届毕业生按照2000/人的标准予以奖励,在校生按照1000/人的标准予以奖励。退役士兵在学校评先评优和推优入党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和培养。退役学生在校期间,在评定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时,可高于一个等次予以评定。退役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毕业生正常毕业且在6月批准入伍的,可追加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在校生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及以上荣誉的,学校将分级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被部队退兵的大学生,不享受以上任何优抚政策,并按国家、学校相关政策要求退回国家代偿或补偿资金、各类补贴及专项奖金。因思想退兵或开除军籍和构成犯罪的,由兵役机关按照《兵役法》和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应积极完成或协助完成征兵宣传、组织体检、政治审查等工作,完成学校下达的征集指标。每年11月开展应征入伍考核,根据上级划拨工作经费,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考核结果纳入年终考核范围。

 

第六章  复学入学

第十五条  应征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当年录取新生),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十六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非毕业生(含新生)退役后及时到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完善复学手续,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复学学费减免申请,并填写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原件、《入伍通知书》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征兵工作站等部门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认定,确认无误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学费资助。

第十七条  确定因身体原因退兵的,准予恢复学籍,继续参加本校学习、实习、考试、考核,按有关规定毕业。

 

第七章   

第十八条  直招士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与就业处(征兵工作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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