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关于给予张鹏同志教学事故处理的决定
张鹏,男,艺术学院内聘专任教师,本学期担任艺术学院2019级表演专业2班《台词基础I》课程,行课时间为每周三上午第2、3节。经查实,2019年11月27日上午2、3节,该教师在未请假也未履行任何调停课手续的情况下,无故旷课。
依据上述事实,按照《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暂行)》(重人科〔2019〕67号)第二章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张鹏同志无故旷课行为已构成一级教学事故。根据《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暂行)》(重人科〔2019〕67号)第四章第十七条、《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教职工考核实施办法(修订)(重人科〔2019〕87号)第五项第一条第二点的相关规定,经学校校务会研究,决定给予张鹏同志如下处分:
1. 给予其一级教学事故处理,对其行为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
2. 扣发其30节课时费(或相当于30节课时的津贴),取消其三年教师课堂教学比赛参赛资格,三年内不予推荐参加省部级以上比赛;
3. 取消其两年内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择优资助计划、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4. 2019-2020学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延长6个月考核期。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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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抄送:张鹏同志。 |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年1月9日印发 |